計算機系統犯罪在我國刑事立法上存在較大瑕疵,主要問題有對計算機系統的分類分級保護不夠周延以及將計算機系統與數據雜揉等。計算機系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諸多問題,如對數據的理解不統一以及對實行行為的認定過於泛化等。刑事立法固有的不周延性與滯後性,固守結果導向的定罪思維以及體系解釋方法的缺失,無疑是相關問題的根源所在。通過刑法解釋學的路徑廓清計算機系統數據的內涵,並明確設置實行行為的認定標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計算機系統犯罪的司法擴張。補充獨立的數據犯罪視角,並適時修改計算機系統的分類分級保護標準,能夠從根本上解决計算機系統犯罪刑法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