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責任是任何主體做好分內之事所應主動承擔的積極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要求平台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是彌補數字時代法律治理缺陷的迫切需要,是發揮平台主觀能動性以實現預防式治理的基本路徑,也是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必然要求。平台具有市場經營者和規制者的雙重主體身份,應積極向善而不斷追求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統一。平台主體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契約責任和道德責任三層構造,分別要求平台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和道德義務。不適當地强調主體責任,一方面會導致平台運營成本過大,導致平台過度行使權力而損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容易使得政府逃脫應有的監管責任。不宜過度泛化主體責任,在特定情形下應當允許平台適度變通落實主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