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假離婚行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爭訟不息,且理論與實務存在鴻溝的法律行為難題,涉及意思自治在三個層面的貫徹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層面,通謀虛偽的結婚、協議離婚等婚姻行為應當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至第1053條而可撤銷。婚姻登記公信力等信賴保護制度、社會治理等公共利益,均無法成為以婚姻登記補正通謀虛偽表示瑕疵的依據。其二,在公法行為效力層面,即使考慮作為司法行為的調解離婚,甚至將婚姻行為錯誤解釋為行政行為,通謀虛偽的婚姻行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釋層面,假結婚、假離婚未必一律是通謀虛偽表示,應當基於當事人的意願或利益作出解釋,且法律和公序良俗無介入餘地。儘管原理相通,但假離婚場合的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約定,應一律解釋為通謀虛偽表示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