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4條第2款確立了一項頗具中國特色的歸屬規範。與《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歸屬規範,尤其是與第170條相比,第74條第2款隱含地賦予了法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一種特別的法定代表人地位,明確採納了法律後果既可由法人承受又可由法人分支機構承擔的雙重歸屬機制。依據與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功能相似性,法人分支機構超越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可參照適用《民法典》第61條第2款與第504條的規定,保護善意相對人。為維護法律交往的安定性,應以一般標準客觀認定法人分支機構。從交易實踐和規範適用範圍來看,《民法典》第74條第2款可予以歸屬的法律後果,並不僅限於民事責任,以分支機構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産生的權利義務,更應歸屬於法人或其分支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