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4條系死者人格標識保護的核心規範,其具體解釋與適用殊值深究。“間接說”在法理和法技術層面皆有不足,“法益保護說”更為契合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理論基礎,並在精神利益和財産利益層面分別借由代行模式和繼承模式予以實現。其中,“訴訟擔當說”相較於“(準)信託說”更為契合代行模式的理論構造。法律後果方面,《民法典》第995條及以下的人格權請求權規定可予準用,《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可繼承性應予放開,《民法典》第1182條的財産損害賠償請求權中的賠償方式及其考量因素尤應注意。死者人格標識之上的精神利益和財産利益的保護期限宜分別採用個案酌定和固定期限方式。英雄烈士等特殊死者之保護須兼顧特殊規則與平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