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覆議典型案例的分析表明,重作决定存在適用必要性被忽視、適用比例低,適用要件不明確、適用隨意混亂,法律效力不統一、法律效力有限的實踐困境。重作决定能彌補撤銷决定的不足,超越訴判一致的束縛,符合行政覆議法的目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質上,重作决定具有附屬性、非必要性,屬於給付類决定,本質上是履行决定,重作行為具有執行覆議决定的行為和新行政行為的雙重性質。據此,可以將重作决定的適用要件重構為呈現遞進關係的“三層次構造”行政行為被撤銷-重作職責的存在-具有重作可能性。面對當前重作决定效力疲軟的現狀,應當從重作內容、重作期限、對重作行為的監督三方面强化重作决定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