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續審制”的背景下,第二審法院如果認為上訴有理由,原則上應撤銷原判决自行裁判,特定情形下方能發回重審。無論是基於實體法上的錯誤還是審判程序違法,上訴是否有理由均應以其與原判决存在因果關係為前提,第二審法院只有在審判程序違法對判决結果有影響時方可撤銷原判决。我國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乃至1991年正式頒行的《民事訴訟法》均明文規定了審判程序違法處理中的因果關係標準,但未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妥當地適用,並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以“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標準代替因果關係標準産生了重要影響。現行《民事訴訟法》區分對待實體錯誤與程序違法,規定只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才發回重審,不符合審判程序違法處理中的因果關係理論,也弱化了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程序違法的處理功能,亟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