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背景下個人信息權益是內含財産價值的人格權益,個人信息財産價值外化路徑研究尚處空白狀態。公開權路徑在人格標識及主體之間的關聯方式、財産價值來源等方面與個人信息存在差異, 且基於主體身份控制所形成的經濟産權、個人自治理論等法理基礎與信息的本質存在衝突,無法契合個人信息商業利用的結構樣態。個人信息與主體的分離貫徹了主體意志自由與社會福利的要求,在具體的行使上可採告知選擇的行權方式,其性質不同於公開權模式下的許可使用,不構成權利移轉的雙方合意。法律效果弱化的告知選擇不僅使個人保有在轉移的個人信息之上的防禦權能,也有助於簡化數據生産者獲取個人信息的流程,促進數據的流通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