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的補充責任”的實體內容分為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兩層,前者表現為承擔責任的補充性及補充責任人的先訴抗辯權,後者則以補充責任人的追償權為核心。然而程序內容的研究過度强調外部關係,未能系統回應實體的兩層關係,且研究起點呈現不確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向科學化、體系化發展。實踐分析表明,“起訴”的任意性導致訴訟形態類型不固定且相互衝突,外部關係的程序轉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內部關係的程序轉化則因忽視“追償權”而呈虛無化的狀態。《民法典》頒布後,面對此理論困境與實踐怪狀,程序研究應就實體內容中的內外關係作出全面回應:針對外部關係,應明確“相應的”不具有實質性內涵,識別不同情形下的訴訟標的,並在執行階段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確影響起訴的特殊訴訟要件。針對內部關系,應將追償權限定在執行階段行使,優化追償權的認定及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