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動機錯誤都是非重大錯誤的觀點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例如,作為特殊動機錯誤的性質錯誤,在影響動機的同時也影響意思表示的內容,因而其具備重大性,某些情况下也應被救濟。動機錯誤是關於事實認知與現實不一致這一風險分配的問題。在我國,該風險以往主要由意思表示人承擔。由於我國現行法對動機錯誤的救濟採取極為謹慎和嚴格限制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只能以重大誤解作為曲折的救濟途徑。當下,對動機錯誤的釐清、界定和作出一般規定,有助於解决對動機錯誤的模糊態度和司法裁判界限不明等問題。從德日民法關於該風險的具體處理情况來看,可以通過立法使特定情形下的動機錯誤以一般化的規則得到救濟。通過研究德日相關法律的沿襲變革經驗並結合我國發展形勢可知,在動機錯誤不應由意思表示人獨自承擔責任或交易安全和相對人的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况下,應當産生意思表示被撤銷的效果。具體而言,當出現協議約定的動機發生錯誤、接受人誘發的動機錯誤抑或是接受人知情並利用動機錯誤這三種情形時,動機錯誤應當被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