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憲法對人民檢察院性質的定位。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概括定位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是基於對蘇聯檢察機關監督職權的理解而創造出的中國式新概念,逐步在中國法制發展進程中轉用到對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定位上,並基於一般監督和司法監督職權的闡釋,融入和適應當時的政治要求。“法律監督機關”在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正式入法成為法律概念,概念界定側重司法監督,隨後在1982年《憲法》中成為憲法概念,人民檢察院的性質由此定型。隨著檢察制度改革,“法律監督機關”的概念內涵在法律監督職權維度下不斷得到充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