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第2款關於違法處理個人信息高額罰款的規定,將會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行政執法領域的重要法律依據。在未來制定實施細則時,應進一步明確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情形,以防範任意地擴大解釋與適用高額罰款制度。在雙罰制下,大型網絡平台企業將是高額罰款執法的重點對象。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作為高額罰款執法主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有利於兼顧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和法制的統一性。高額罰款責任與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並存時,均應遵從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建議創設獨立的個人信息保護基金,將行政高額罰款納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