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據要素化國策下,治理科技是强監管形勢的適應性産物,兼具“合規”和“賦能”的雙重屬性。然而,多方利益失衡、責任主體虛化、過程監管薄弱等結構性問題,催生了“賦能”反噬“合規”的反治理風險。諸如隱私計算等技術雖然以數據安全處理作為技術目標,但始終無法破除“治理-反治理-再治理”的邏輯怪圈。區塊鏈、人臉識別、算法推薦等技術的規制實踐已經證明,法律規制固有的“一對一”模式正在疲於應對技術創新所帶來的安全風險。因此,治理科技的反治理風險規制應當回歸到“法律、技術、市場和社群”的協同規制圖譜中,實現“代碼即法律”和“法律即代碼”的雙向治理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