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的公開不可避免地會伴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個人信息的公開。即使經過了去標識化處理,已公開裁判文書中的個人信息仍具有可識別性,故對其再利用須受到《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關規則的規制。在合理範圍內利用已公開裁判文書中的個人信息,一方面應以不得“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為內在限制,另一方面則應以合法、正當、必要、誠實信用原則及目的特定、最小處理原則為外部統合。在具體認定時需綜合考慮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類型與傳播範圍等要素。就已公開裁判文書中個人信息在合理範圍內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個人原則上享有拒絕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