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屋稅籍變更」,在不動產交易非約定成俗的慣例中,雖實務上通說皆認為其與房屋所有權之移轉無涉,但夙來都已成為違章建築改良物(以下皆簡稱違章建築)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的一種主要證明方法及交易必要流程之一,此乃肇因於,在一般民眾所認知交易習慣之必要流程中,基於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原則下,在遇有例外情形,即賣方欲將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含合法房屋及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買方時,通常都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的手續,以作為買賣雙方判定出賣人是否已履行契約義務之準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