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係定作人依契約內容,單方面指示工作增刪、工作數量增減、工作內容與性質改變、施工方法、施工順序及施工時程之改變而言。為達完成工程之目的,工程實務通常賦予定作人指示變更之權利,惟仍有一定限制。倘在定作人與承攬人於訂約時合理預見範圍,該變更雖非原工程合約之約定內容,惟得參照合約有關變更設計或數量變更之約定予以解決。如依工程慣例,已超出定作人與承攬人於訂約時合理預見範圍,構成重大變更(欠缺實質同一性)者,難認定作人有指示重大變更之權利,惟承攬人如未拒絕履行,應得請求給付因變更致成本增加與原工程項目款項間之差額,始符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