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民法第789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於鄰地通行權之性質,係屬袋地所有權內容之擴張,且構成被通行之周圍地所有權所受之物上限制或負擔,應為嚴格之解釋。又本條規定所稱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固包括相同之數人在內,惟倘數宗土地僅有部分共有人相同,且無實質上一體使用之情形,自不得增加其他共有人之負擔,遽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