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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解除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查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權與任意終止承攬契約,雖均足使契約消滅,惟契約當事人因而所負之責任並不相同;如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權不合於法律規定,僅不生契約解除之效果,無從逕將其解約之意思表示轉換為民法第511條所定之定作人終止承攬契約。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依社會觀念,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定作人於承攬契約存續中,另行僱工施作,依社會觀念,非必係向原承攬人表示終止承攬契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法定解除權任意終止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7 (2022: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與有過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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