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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清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次按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經其受領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所謂債權之準占有人,指非債權人,卻以為自己意思行使債權人權利之人。債務人如不知其非債權人,誤認其為債權人而向其清償,為保障善意債務人,上開規定乃明定有清償之效力,此與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而由代理人代為受領者,尚屬有間。是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其他有受領權人」,與同法第310條第2款所稱「債權之準占有人」,性質互不相容,無法同時並存。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清償債權之準占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1 (202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詐害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合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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