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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201 (202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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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詐害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次查民法第244條所定撤銷權之行使,係以維護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為目的,債權人之撤銷債務人行為,不論有償或無償,均以其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為要件。所謂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致其財產減少或債務增加,使債權不能受完全之清償而言。倘債務人處於資力不足清償債務之狀態,猶以對價不相當之有償行為,減少債權之共同擔保,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自難謂未損害債權人之權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詐害債權
、
有害及債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1 (202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清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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