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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即隱藏損害他人之危險,故所有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應善盡必要注意維護安全,以防範、排除危險,而避免損害之發生,此為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應盡之社會安全義務,苟有違反致生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建築物保管之欠缺,不必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其與第三人之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之結果者,建築物所有人如不具備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免責要件時,仍應負該條規定之賠償責任,不因其是否得向該第三人求償,而有不同,此觀同條第2項規定即明。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權行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1 (202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詐害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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