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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而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對於幫助之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幫助行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視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於介紹親友參與投資之情形,不論係單純提供投資獲利之資訊,或為賺取經營業者允諾之介紹費,必於介紹行為時,對經營業者將實施侵權行為致該親友受有損害之事實,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容認其發生者,方得令其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同侵權行為幫助人故意過失相當因果關係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1 (202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人格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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