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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6 (20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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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調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勞基法第10條之1第5款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自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綜合考量。勞工調職就個別家庭之日常生活通常在某程度受有不利益,但該不利益如依一般通念未逾勞工可忍受之程度範圍內,則非權利濫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調職
、
權利濫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6 (202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舉證責任減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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