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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6 (20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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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此觀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即明。是以雇主於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保障雇主營業權,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社會更大之不安,而於資遣前先在可期待範圍內依據誠實及信用原則,採用對受僱人權益影響較輕之替代措施,確保受僱人之僱用地位得以繼續存在,已盡安置義務,但為受僱人拒絕接受,無從繼續僱用勞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預告終止契約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6 (202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調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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