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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夥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此觀民法第674條第2項、第688條規定自明。因合夥重在人合性,具有高度人格信賴關係,對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之解任,須基於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合夥人如有開除之正當理由,為合夥人全體之公益,及合夥事業之發展計,其他合夥人得以全體意思一致將合夥人開除;為解任、開除之同意前,均無事先告知該合夥人之必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合夥人解任開除人合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賃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抵押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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