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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2 (20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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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押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抵押權係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利,必從屬於債權而存在,惟基於增進擔保制度之活絡,促使發揮經濟上之功能,其從屬性應隨社會需求而緩和並從寬解釋,而依金錢借貸之交易習慣,當事人經數次借貸、部分清償後,再就累計未償餘額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情形,所在多有,故抵押權之設立及登記,僅於依當事人合意之內容及登記上之記載,擔保債權無從特定,或擔保債權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未曾發生或依其他情形無發生可能性時,始可謂違反抵押權設定之從屬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抵押權
、
從屬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合夥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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