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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賃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出租人不以租賃物所有人為限,出租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以自己名義出租租賃物,其租約並非無效,僅不得以之對抗所有人。至所有人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承租人請求返還占有使用租賃物之利益,應視承租人是否善意而定。倘承租人為善意,依民法第952條規定,其既被推定得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於所有人舉證推翻該權利推定前,承租人因此項占有使用所獲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租賃契約所有人不當得利善意占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不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合夥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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