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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不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所規定債務人給付不能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契約成立後所生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給付標的物之價格當以債務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此觀同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216條規定自明。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履行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租賃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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