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終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權力被國際金融監管組織以及主要國家和地區普遍認可,並被納入國際標準指導或各國或各地區金融監管體系以防範系統性風險。我國立法以及金融監管框架尚未確立該權力,還存在基礎法律欠缺、監管規則適用空白或衝突、跨境協調合作未確立等問題,故有必要汲取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完善制度並實施好跨境協調合作,妥善應對問題金融機構處置以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健性。跨境協調層面,應當明確我國暫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終止權跨境協調機制及其重要措施。進而,從制度上解决該處置權力域外效力及其實施問題,以便在金融全球化中妥善應對風險,提升我國金融體系韌性,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為深度參與全球金融治理改革貢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