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源於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的分離,特別表决權有著較高的橫向代理成本,表現為代理衝突成本、代理能力成本、契約成本、監督成本與約束成本五個類別,並隨著企業的發展呈現動態波動。受制於傳統靜態控制的路徑依賴和對機構投資者長期的金融管制與投資約束,我國對特別表决權橫向代理成本的法律控制呈現出准入規則設計的失衡和運營控制實質性的回應匱乏,整體上仍然遵循著靜態的控制模式。對此,法律控制應當轉向動態控制模式,回應特別表决權橫向代理成本的動態變化;弱化特別表决權上市公司中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約束,引入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逐步將具有强制約束效力的規則轉換為缺省性規則,暢通中小股東與控制股東的博弈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