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了强制業績補償制度,業績承諾與補償安排來源於市場的自發實踐,以經濟學的視角,在私人公司股權交易市場具有“檸檬市場”特徵的情形下,自願的補償安排成為優質賣家一種有效地向買方傳遞信號篩選的機制,但强制業績補償打破了市場平衡,所有賣家均需履行法定强制義務,扭曲了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從規範分析的角度,業績補償的實質是一種估值調整機制,目的在於以法律手段遏制資産賣方高估值的衝動,以保護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利益。但規範運行效果的實證分析顯示,業績補償的存在反而助推了目標資産的高估值,業績承諾的達標率不高,業績補償實際執行時難以落實,根源在業績補償在買賣雙方之間錯配了風險與利益。業績補償制度已經異化,應當予以取消,還市場主體以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