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新型中小股東損害方式,股東第三人撤銷之訴及其原告資格問題逐漸引起重視。以“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缺乏”和“股東可尋求公司法救濟”為主要論據的原告資格否定論未全面理解相關公司法制度,對股東的公司法救濟與民訴法救濟之間的關係也認識不足。股東第三人撤銷之訴有助於改善公司治理、補充乏力的中小股東救濟措施,也得到了比較法和我國司法實踐的支持,而股東濫用訴權的風險則可通過現有法律制度和借鑒域外經驗予以化解。具體個案中股東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資格有無的判定,需要依托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法解釋學分析。受福利國家思潮和接近正義運動的影響,指導案例148號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之認定存在擴大化趨勢,但需注意其隱患。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一授權漏洞應當運用利益衡量和類型化兩種途徑進行填補,前者主要在中小股東利益和公司經營秩序之間展開;後者包括狹義型和虛假訴訟型,而對剩餘類型的認定應持謹慎態度並進行利益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