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當事人持有的股權(份)因婚後所得共同制産生了股東與股權所有者“名實不符”的問題,其癥結在於對股東資格、股權和股權價值的過度綁定難以適應婚姻法實質性的財産思維,而公司法兼顧形式與實質的特徵,為解釋論的作業提供了可能。基於潜在共有理論,可以以夫妻是否分配共有股權(份)為界,將夫妻持股的不同情形區分為“潜在”和“顯在”兩個階段,從“潜在”階段到“顯在”階段的實質是婚姻財産關係與民事財産關係逐步合一。“潜在”階段,夫妻股東個人相對於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均為獨立主體,“顯在”階段則是夫妻表徵實質財産關係的過程。公司法只需配套完善共有股權(份)制度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