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應受到資本維持原則的限制。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後端的缺失,加之公司擔保行為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相關案件的裁判思路錯綜複雜。資本維持原則旨在調和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因而不應一概認定擔保無效。資本維持原則能概括性地為所有債權人提供保護,因而無須證明特定債權人利益因案涉分配行為受到損害。資本維持原則具有强制性,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等規定經過了决議程序,也不能豁免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應當著眼於商業實踐中的具體場景,依據交易整體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影響,判斷資本維持原則的觸發時點。應當以法定資本標準作為公司擔保中資本維持原則的判斷尺度。探究公司擔保中資本維持原則的適用邏輯,能為公司資本制度後端的改革以及公司資産流出環節的系統規制框架的完善提供重要啓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