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未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推介、銷售合適的金融理財産品,違反了商業銀行代銷理財産品時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但各審法院在認定銀行違反適當性義務之餘,均以客戶未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未及時贖回産品為由,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以减輕銀行責任。儘管《九民紀要》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了適當性義務,所有的投資損失均應由金融機構承擔,但這一規定並不合理,多數法院在實踐中並未遵守。研究發現,應該適用過失相抵規則:由金融機構承擔大部分責任,消費者為缺乏必要的注意而分擔小部分損失。這樣做既保護了消費者,又防範了道德風險,有利於培養理性投資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