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給我國金融監管帶來了全新的挑戰。我國需探索構建具有包容性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框架。在探索實踐中,應充分考慮政府、市場、金融科技企業和金融消費者四個主體間的良性互動,探索多維合作治理路徑,打造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自治、公眾監督“四位一體”金融科技治理新體系;金融監管機構應按照“劃定剛性底線──設置柔性邊界──預留創新空間”的路徑逐步推進;合理借鑒域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實踐,通過創新服務機制,開展金融科技創新輔導,構建創新試錯容錯空間;建立“事前審慎把關”“事中動態監控”“事後綜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機制;重點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信息安全權、財産安全與依法求償權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