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屬性日趨强化,自律管理具備的靈活高效等監管優勢獲得更廣泛的認同。在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向縱深推進的背景下,本文以自律管理司法介入的訴訟方式為視角,分析涉及證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的糾紛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所存在的問題,介紹了新《證券法》關於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相關規定的變化,並提出修改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建議。在此基礎上,本文探索構建恰當的行為標準以明晰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的法律性質,通過明確證券交易所依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管理職能的民事法律屬性,更好地實現自律管理靈活性與監管規範性的平衡,進一步提高證券監管的法治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