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權衡審慎監管與股東權,是國內外商業銀行風險處置面臨的共同難題。我國相關立法與實踐逐步實現法制化轉型,需釐清股東權規制的法理與制度邏輯。權責機關隨著商業銀行風險演變,漸次介入其公司治理機制,採取以限制股東權利為主的規制措施,重新配置股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權責機關依法享有寬泛的權力,但其自由裁量缺少實體與程序的約束。國際準則及國外法律注重股東權規制的合法性、合理性與時效性,有效地約束權責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我國需基於股東權規制的特性,借鑒國際最佳實踐,吸取金融風險防控與處置的經驗與教訓,細化適用條件、權力分配、具體措施與實施程序等規則,實現大股東規制與維護公共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