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即除了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在販賣毒品案件,交付買賣標的物及收取價金屬販賣構成要件行為,如果單純提供交易所需之聯繫及交通等補助行為,則屬販賣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申言之,行為人受販售者委託為毒品之交付,其主觀上對他人涉犯販賣毒品犯罪有概略認識,並以便利、助益販賣之意思而為實施販毒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如將毒品轉交予同一販毒集團之其他成員),才屬幫助販賣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