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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12 (202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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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起訴書未列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63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其認為案件起訴後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列明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經法院請其表示意見後,亦未釋明何以屬得扣押之物時,則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認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時,依聲請或職權予以發還扣押物,自屬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起訴書未列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12 (202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上訴三審限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33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續羈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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