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的繼續羈押規定,不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範圍,理由是:依憑法條文義、立法理由、修法歷程及意旨,並基於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兼顧案件審理之品質,就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案件,速審法未有特別規定,法院得本於職權,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而此繼續羈押以2月為限,不得延長,法院於繼續羈押之同時,應儘速審理,妥適終結,當不會產生無限期羈押之情形,亦不悖乎速審法第5條之立法本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