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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02 (20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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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吐氣酒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交通肇事,警察到場後,懷疑酒駕而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且實施酒精測試過程中未全程連續錄影,所取得濃度測試,是否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判決採肯定說。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吐氣酒測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非形式踐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選任辯護人未到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5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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