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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02 (20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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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選任辯護人未到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5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多數辯護時,多數辯護人收受法院庭期通知後,除有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外,不能率以有某選任辯護人未到庭,即認法院逕行審判並辯論終結,有違訴訟上之程序正義;法院更訂其他庭期,仍須以未到庭之選任辯護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具備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為限。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選任辯護人未到庭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吐氣酒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廢止刑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0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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