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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02 (20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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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雜項執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詳細闡述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的不法內涵,並區分公文書與特種文書:「公文書相對於特種文書而言,通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且均涉及法律上重要權利之取得、變更或消滅等影響社會福祉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自難謂特種文書。本判決據此認為,「雜項執照」屬建築法第28條第2款建築執照之一種,乃關於不動產中之建築物重要權利取得之影響公眾重大福祉事項,為刑法之公文書,而非特種文書。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雜項執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稅捐國庫——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非形式踐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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