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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12 (2020: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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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分管契約,乃共有人以維持共有關係為目的,就共有物劃定範圍,各自占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該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固亦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惟數筆土地之共有人若非全部相同者,共有人間是否就該數筆土地合併成立分管契約,應以全體共有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以定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默示分管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2 (2020: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證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扶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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