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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證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保證契約與擔保契約不同。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保證為保證契約之一種,係由雙方當事人就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有意思之合致而成立。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即從屬於主債務而存在,主債務消滅時,保證債務亦隨同消滅。至擔保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於一定擔保事故發生時,即應為一定之給付;此項契約具有獨立性,於擔保事故發生時,擔保人即負有給付之義務,不以主債務有效成立為必要,自不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此與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或補充性迥異。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保證契約;擔保契約;從屬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2 (2020: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借貸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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