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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15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該但書所謂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乃指債權人於受領行為以外,兼需為協力之其他事實或法律行為,債務人始克完成其給付之情形。又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234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已提出之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6 (2020: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63號
該期刊-下一篇 連帶債務——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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