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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5 (202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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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越界建築——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3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故意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係指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有利用土地權利之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築房屋,僅其一部分逾越疆界者而言;倘建築房屋之初,尚非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有利用土地權利之人,應屬單純之「無權占有」,與越界建築之情形不符。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越界建築;無權占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5 (2020: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銷抗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集合住宅——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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