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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5 (202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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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銷抗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拍定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表示以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抵繳」拍定價金者,參諸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第1項前段關於「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之規定,倘認「抵繳」與民法第335條第1項之「抵銷」相同,在聲請抵繳時即發生影響債權範圍之法律效果者,勢必影響再拍賣之條件,是「抵繳」僅係拍定人清償價金之主張,與「抵銷」具有形成權之效果,二者顯有不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抵銷抗辯;抵繳拍定價金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5 (2020: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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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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