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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2 (20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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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水防道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水防道路係為執行防汛、搶險運輸業務所需,其道路設計標準及其維護管理與一般道路有所不同,不以提供大眾通行為目的,究非屬一般道路,然未禁止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以外之一般車輛通行,使用者應自行注意安全。又水防道路既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管理機關自不得將之封閉或設置阻截設施,倘已設置警告標示,提醒用路人自行注意安全,尚難謂管理機關有管理及設置有欠缺可言。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水防道路;公有公共設施;河川管理辦法;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企業經營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釋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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